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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條例(草案)》發布,采用綠色低碳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時間:2025-06-18 09:40:19 作者:GBWindows 來源:原創文章 閱讀:156內容摘要:關于對《北京城市副中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了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部署,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穩步推動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質量發展,全面落實北京城市戰略定位和北京城市副中心規劃定位,服務保障首都功能和首都發展,根據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會同通州區及本市相關部門...關于對《北京城市副中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部署,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穩步推動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質量發展,全面落實北京城市戰略定位和北京城市副中心規劃定位,服務保障首都功能和首都發展,根據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會同通州區及本市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城市副中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6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bjcsfzx@bjtzh.gov.cn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新華街道吉祥路13號A座1608室法制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郵編:101100
3.電話:010-89555103
4.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14日
北京城市副中心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京津冀協同發展 戰略部署,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穩步推動北京城市副 中心(以下簡稱城市副中心)高質量發展,全面落實北京城 市戰略定位和城市副中心規劃定位,服務保障首都功能和首 都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 的城市副中心規劃范圍和拓展區。
第三條 規劃建設城市副中心,是千年大計、國家大事, 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 持世界眼光、國際標準、中國特色、高點定位,努力創造經 得住歷史檢驗的“城市副中心質量”,著力打造國際一流的 和諧宜居之都示范區、新型城鎮化示范區和京津冀區域協同 發展示范區。
第四條 推進城市副中心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堅定不移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處理好城市副中 心同雄安新區、中心城區、周邊地區的關系,打造中心城區 功能和人口疏解的重要承載地,建設市級行政中心,提升對 首都功能的服務保障能力,實現以副輔主、主副共興;
(二)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突出創新驅動、 綠色引領、開放發展,暢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環,大力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三)堅持城鄉統籌,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 源均衡配置,創新城市更新模式,分區分類引導小城鎮功能聯動和特色發展,有序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形成功能聯動、融合發展、城鄉一體的新型城鎮化格局; (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提升公共服務、城市管理和社會治理水平,著力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共同富裕,增強人 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條 本市堅持規劃引領,落實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 細規劃要求,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以資源環境承載 能力為硬約束,加強空間管控,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建 設新時代精品城市。
第六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全面深化改革,賦予城市 副中心更大的改革、發展、創新自主權,推動城市建設、經 濟發展、社會治理、生態保護、對外開放等領域政策和制度 創新,創造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先行先試作用。
第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城市副中心 規劃建設管理發展工作的領導體制。
市人民政府履行規劃建設城市副中心的主體責任,建立 健全與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天津市、河北省的溝通協調工 作機制。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 市副中心建設發展。
第八條 本市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人民城市人民共享的理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城市副中心規劃、 建設、管理和發展全過程。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城市副中心 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 組織推進城市副中心規劃范圍內的各項任務落實,依法行使 國家和本市賦予的職權,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謀劃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重 大項目,并就相關重大事項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二)組織實施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實施 城市副中心經濟社會發展重大規劃、計劃和政策,統籌推進 國家綠色發展示范區建設,協調推進通州區與河北省三河市、 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以下簡稱北三縣)一體化高質量 發展示范區建設;
(三)統籌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涉及城市副中心的相關工作;
(四)綜合協調、整體推進城市副中心與通州區一體發展;
(五)其他應當由城市副中心管委會統籌協調的工作。
本市根據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和優化其管理體制和組織形式。
第十條 通州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職權,支持配合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履行各項職權,落實城市副中心工作安排。通州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加強與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內設機構協同聯動、機制銜接。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副中心工作需要設立的 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履行職能,接受城市副中心管委會統籌協調。
城市副中心管委會、通州區人民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 城市副中心和亦莊新城規劃、建設、管理、發展的銜接與協 調,推動臺湖、馬駒橋地區與亦莊新城核心區一體化發展。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副中心需要,可以依法 決定將部分市級管理職權交由城市副中心管委會、通州區人民政府行使。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可以統籌提出需由市人民政 府授權的事項清單。
城市副中心管委會、通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使 市級管理職權的制度規范和保障體系,加強審批與監管銜接, 提升管理運行效能。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的 財政保障政策體系。按照城市副中心建設的財政事權,落實 市區兩級支出責任。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財政轉移支付和地 方政府債券,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通州區人民政府應 當落實屬地保障責任,保障城市副中心高質量發展。
本市強化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 的引導帶動作用,全力保障好城市副中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公共領域項目建設,對需要支持的產業發展類項目,采 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全域、全類型、 統一銜接的國土空間用途管控制度,構建符合城市副中心規 劃建設管理要求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拓展區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是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城鄉 規劃許可的依據。城市副中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工作應當納 入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開展規劃運行維護、 實施管理、體檢評估、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落實建筑風貌、城市色彩、 屋頂空間、城市天際線等管控要求,加強主要功能區塊、主 要景觀、主要建筑物的設計,促進藝術和生態元素融入公共空間。
第十五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創新規劃管理措施,實施建筑高度管控、濱水岸線貫通、綠地設置、首層架空等措施。 具體辦法由城市副中心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優化公共空間功能布局, 按照生態優先、功能復合、空間資源集約和便民惠民原則推 進復合利用。
城市副中心應當健全軌道站點、交通樞紐及周邊的功能 集聚與資源整合機制,適當提升軌道站點、交通樞紐及周邊 開發建設強度,強化站產城融合,加強功能混合。
城市副中心應當探索建立濱水空間復合利用機制,在滿 足防洪要求、岸線保護的前提下,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濱水岸線地上地下空間的統籌利用,推動與文化、體育、交通、 商業、市政等功能融合,創建高品質的水岸經濟環境。
城市副中心應當加強公園綠地復合利用,優化公園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審批流程。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城市副 中心管委會制定配套指標比例,并審查公園設計方案、綠化 工程設計方案。已完成農轉用、征地等手續的非公園的綠地 以及非建設用地的郊野公園綠地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健全地下空間管理機制,優先配置軌道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民防工程及應急防災 減災設施,并兼顧城市運行的整體優化需求。地下通道、地 上連廊在保障交通連接功能的前提下,確需增加經營性用途 的,應當在供地條件中提前約定,隨經營性用地公開交易時 辦理供地手續;已經建成的、確需增加經營性用途且不便單 獨進行公開交易的,可以按協議方式供地。
第十八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進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 在不超過規劃城鄉建設用地指標的前提下,由城市副中心管 委會合理確定年度減量任務。
城市副中心在現狀穩定耕地不低于耕地保護目標的前 提下,依據北京市耕地占補平衡相關政策,建設項目辦理農 用地轉用審批時可不掛鉤補充耕地。
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可以探索創新土地管理利用工作機制,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已公布的全市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基礎上, 制定和更新城市副中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并依法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九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嚴格管控戰略留白用地,合理確定實地留白管理規則,多層次推進實地留白。
城市副中心管委會應當細化戰略留白用地管理規則,按 程序開展規劃留白用地范圍內,確屬必要且不可避讓的軌道 交通、道路、市政配套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保障民生需求。 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可以結合實際建立戰略留白用地過渡期合理利用規則,在符合區域發展定位、滿足“七有”“五 性”等民生需求的前提下,強化過渡期合理利用計劃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規范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公共公益類設施, 在不改變主導功能且滿足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 將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進行出 租,并按照一定比例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政府土 地收入管理。具體上繳比例由城市副中心管委會評估確定。
第二十一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構建以人為本的綜合 交通體系。全面加強區域協同水平,提升城市副中心交通輻射和支撐能力,保障城市副中心交通出行通暢。優化基礎設 施網絡,加快城市副中心軌道交通建設,優化公交線網布局, 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擔比例,完善城市副中心區域內交通體 系和出行結構。加強交通綜合治理,改善重點區域和重點領 域交通出行環境,暢通微循環,提升重點功能區交通服務水 平。強化智慧管理,推行交通需求調控引導綠色出行,加強智慧交通系統建設與管理應用,實現停車設施精細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嚴格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水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加強供水設施建設,保障 城鄉供水安全,健全農村地區有償用水體系,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城市副中心應當加快海綿城市建設,提升防洪防澇能力。 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高質量建設特色小鎮,創新實施政策,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探索農村宅基地、集體產 業用地的創新利用模式。優化審批流程,加強農村地區公共 公益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創新存量用地盤活利 用路徑,合理確定更新模式,探索低效土地盤活利用機制。 城市副中心應當制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完善工作組織和協調機制,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城市更新基金和平臺。 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補齊城市短板的城市更新項目,由城 市副中心管委會認定適用本市城市更新政策,建筑規模增量 達到本市規定額度的,新增指標由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加快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深度融合,探 索形成國際領先的智慧城市標準體系,推動智慧城市場景融 合應用,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智慧城市建設,創新智慧城 市建設發展模式。
第二十六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構筑安全韌性的城市運行保障體系,高標準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因地制宜推進地下綜 合管廊建設,強化水、電、氣、熱運行監測,提高城市生命 線工程系統安全保障水平,增強應對風險能力,提升城市設 施韌性、管理韌性、空間韌性。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 突出科技創新、行政辦公、商務服務、文化旅游等功能,引導高端要素和創新資源向城市副中心布局,培育新質生產力, 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
第二十八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產業轉型升級,重點發展以下產業:
(一)數字經濟。依托國家網絡安全產業園,推動網絡 安全與信息技術應用創新產業發展,立足北京數據基礎制度 先行區建設,推動新一代人工智能產業集聚。
(二)現代金融。支持設立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 務和金融產品,推動財富管理、綠色金融、金融科技發展, 建設全球財富管理中心、綠色金融和可持續金融中心。
(三)先進制造。聚焦醫藥健康、智能制造等產業集聚 發展,推動傳統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探索 先進制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機制,建設市級兩業融合示范 園區。
(四)商務服務。高水平運營運河商務區,鼓勵境內外 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總部和分支機構,發展服務貿易和高端商務服務業。以張家灣設計小鎮為載體,推動城市設計、工業 設計、時尚設計產業融合發展。
(五)文化旅游。培育文化創意、主題樂園、演藝娛樂、 網絡視聽等產業,發展濱水經濟,建設文商旅體融合互促的 新場景、新地標,打造北京文旅產業發展的重要承載區和國 際旅游目的地。
(六)現代種業。建設通州國際種業科技園區,引入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種業企業,發展現代種業和種植業。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培育未來信息、未來健康、未來能源等未來產業。
第二十九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推動國家和本市科技創新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試,支持 具備條件的中關村先行先試改革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同步試 點實施,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創新平臺;依托產業布局發展高 等教育和職業教育,支持推動高校新校區、科研平臺、人才孵化基地深度融入區域和產業發展,推進產教融合創新;引 導推動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創新型產 業集群示范區科技創新成果在城市副中心轉化。
城市副中心應當鼓勵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支持企業聯合高校院所、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創新主體開展科 學技術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 施建設和重大科技研發任務,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
第三十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推動高精尖產業集聚發 展,制定差異化政策措施,完善各產業功能區配套服務,梯度吸引企業集聚,發展特色化、專業化的產業集群。
第三十一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創造和提供應用場景,推動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應用。加快布局未來健康等醫 療服務場景,推進醫產協同。加快布局時尚、文化、數字、體育等消費場景,建設新型特色消費圈。推進城市空間花園 化,促進社會協同共建花園場景。支持平臺企業開拓新領域、 發展新業態。
第三十二條 國家、本市及城市副中心重大產業項目所需土地,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土地出讓或者租讓年限,經城市副中心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年限。
第三十三條 本市加強城市副中心產業要素保障,合理安排重大產業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準入支持。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股權投資體系,吸引社 會資本參與特色產業培育,發展壯大長期資本、耐心資本, 拓寬企業銀行信貸、資本市場等融資渠道,建立和集聚創業 投資基金,打通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優化創新創業環 境。
第三十四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設企業友好型城市。 城市副中心應當完善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 施,提升產業空間承載力。優化招商引資機制,制定實施產 業引導、惠企利企政策,向市場主體提供政策推送、靶向解 讀、快速兌現等便利化服務,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辦理, 創新審評審批工作,建立一體化企業服務平臺,構建全生命周期為企服務體系。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設國家綠色發展示范區,建設面向國際的綠色發展交流合作平臺,推動氣候投融資、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林業碳匯等場景及節能減排措施在城市副中心應用,推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鼓勵在城市 副中心設立有利于綠色發展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金會,率先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第三十六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發展綠色經濟,加快數字化綠色化協同轉型,創新綠色價格認證機制。利用碳市場機制落實重點領域降碳責任,推進完善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碳排放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支持北京綠色交易所建設全國 統一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中心,推進國家綠色技術交易 中心建設發展。
城市副中心鼓勵新建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工業建筑申請綠色建筑標識,鼓勵在新建居住建筑中執行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支持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推動公共建筑開展碳排放監測和能效分級管理。對 于因采用綠色低碳技術和立體綠化而增加建筑面積的,經城市副中心管委會按照程序認定后,不計入項目容積率核算。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綠色投資促進工作機制,豐富綠色投資方式,加大對社會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政府投資 類建設項目因采用綠色低碳技術增加的成本,按照市人民政 府審定的標準,經評估后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范圍。
第三十七條 城市副中心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費方式,豐富綠色消費場景,鼓勵綠 色消費,培養愛花尚美的社會風尚。加強資源節約集約循環 利用,建立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垃圾和廢物處理體系,建設無廢城市。
城市副中心加強城市慢行系統建設,提升慢行通道的連續性和功能性,優化慢行交通環境,建立健全碳普惠等公眾 參與機制,引導居民綠色出行。
城市副中心鼓勵演出、賽事、會議、論壇、展覽等活動通過購買碳配額、碳信用或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匯量等方式, 抵消大型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第三十八條 本市加強生態環境治理整體統籌,支持城市副中心制定實施更為嚴格的移動源等大氣污染防治管控 措施,推動非道路移動機械新能源化,強化流域水污染防治 和系統治理,防治土壤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
城市副中心嚴格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等制度,支持開展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深入推進生 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城市副中心應當鞏固生態環境建設成果,堅持擴綠、興綠、護綠并舉,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推進綠化、彩化、立體化,提升綠色空間品質,社會協同營造花園環境,建設森 林環抱的花園城市。
第三十九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進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再生水(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及余熱資源開發利用,推動光伏發電廣泛應用,促進能源清潔低碳轉型。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區域層面擴大綠色電力消納工作 機制,探索推動綠色電力直供,提升外調綠色電力使用比例, 拓展綠色電力應用范圍,逐步實現市、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使 用綠色電力全覆蓋。鼓勵重點碳排放單位等各類市場經營主 體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設與新型電力系統相適應的智能高 效電網,推動微電網、虛擬電廠、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合理規劃建設新型分布式儲能項 目。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廣新能源汽車,完善充電基礎設施網絡。
第四十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建立完善綠色發展標準體系,推動城市副中心范圍內適用的地方標準轉化升級。
第六章 協同發展
第四十一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與雄安新區各有分工、 錯位承接、相互借鑒、聯動發展,共同形成服務首都發展新 的兩翼和京津冀區域新的增長極。健全多層級工作對接機制, 加強優勢產業鏈協同發展,推動共建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產 業技術創新平臺,深化公共服務對接,擴大跨省通辦政務服 務事項,推進數據共享,暢通要素流動。
第四十二條 本市推動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有序遷入城市 副中心,健全城市副中心行政辦公區運行管理保障機制,支撐市級政務功能高效運行,服務保障中央政務功能。引導與 行政職能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服務機構遷入,支持城市副中 心承接符合功能定位的央屬資源,以及市屬國企、總部企業等資源。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根據人口動態變化,建立中心城區非首都功能承接的高標準保障體系,加強教育、醫療、文化、 體育、交通、住房等公共服務配套。
第四十三條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 統一管控的要求,組織制定相關行動方案,推進通州區與北 三縣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示范區建設。
(一)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加強軌道交通連接,完善跨界交通路網,實施公交優先戰略,鼓勵綠色出行,提高 通勤效率。
(二)加強生態環境聯控聯治,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統籌推進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治理,共同建設交界地區生態綠帶。
(三)密切產業發展協同協作,鼓勵產業園區對接合作, 搭建產業項目推介洽談平臺,打造融合協同、錯位互補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和科技創新體系。
(四)推動公共服務共建共享,支持本市優質教育、醫療、養老資源向北三縣延伸布局,依法有序推進政務服務通辦、數據共享。
第四十四條 本市發揮城市副中心對周邊的輻射帶動作用,支持通州區強化與天津市武清區、河北省廊坊市等周邊地區一體化融合發展,提升產業創新發展水平。
第七章 公共服務與社會治理
第四十五條 本市加大城市副中心公共服務供給,穩步提升教育、醫療等各項管理服務標準,提高城市副中心精細化治理、精準化服務水平。
第四十六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構建以大運河為核心的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體系,加強對通州古城、路縣故城、張家 灣古鎮等古城鎮、歷史文化街區的整體保護,支持各類非物 質文化遺產在大型公共空間嵌入展示,舉辦重大文化活動和 親水品牌體育賽事,發展大運河臨水經濟,建設博物館之城、書香城市、演藝集聚區。
第四十七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公園、劇院、博物館、 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空間活化利用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 與項目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建立職責明晰、運作規范 的服務體系和監管評價機制。
第四十八條 本市根據城市副中心居住人口密度、流行疾病種類、健康狀況及需求,統籌配置優質醫療衛生資源, 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鼓勵發展互聯網診療、遠程醫療等多 種服務形式,支持引進外商獨資、中外合資等高水平國際醫 院,健全與人口增長相適應、覆蓋城鄉、便捷完善的醫療服務體系。
城市副中心應當支持生育服務優先,完善生育保障服務體系,在落實國家和本市生育支持政策的基礎上,加大教育、醫療、住房、保險、就業支持措施,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加快構建醫療機構、心理服務專業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社 區銜接聯動的心理健康促進服務網絡。
第四十九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多元化、多層次托育 服務體系,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建設托育綜合服務中心,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置嵌入式社區托育點,完善托 育服務監管體系,提高托育服務質量。
第五十條 本市統籌規劃城市副中心教育,配置教育資源,優化教育布局,支持中心城區優質辦學主體在城市副中 心跨區域集團化辦學,支持建設國際學校,建設多方協同的 優質學位資源均衡供給機制和多層次教育服務體系,打造基礎教育高地。市教育部門指導制定城市副中心教育事業發展 規劃,統籌保障教育經費,加大名師、名校長引進培養力度,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推進教育數字化,構建人工智能教育課程體系和教學體系,推動人工智能在教育領域深度應用。
第五十一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發展醫養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完善多元化養老服務供給,加強醫養聯合體建設,探索老年健康與醫養結合服務新模式。強化以失能高齡老年人照護為重點的基本養老服務,支持養老機構與醫療衛 生機構開展協議合作。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動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范,制定實施居家智慧化改造支持計劃,支持在養老服務機構、城鄉社區 打造智慧養老樣板間,推進適老化智能家居改造。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與津、冀地區共享優質養老資源, 加強異地養老服務保障。
第五十二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體系。支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推進更大區域職住平衡。推 進新畢業大學生青年公寓、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宿舍專項租賃,滿足多元化住房需求。
第五十三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推動家園中心建設,鼓勵家園中心集中設置配套服務功能,優先保障公共服務功能, 適度完善行政管理服務功能,鼓勵連鎖化運營。家園中心建設公益性和經營性面積比例及相應的供地方式、出讓地價, 由城市副中心管委會、通州區人民政府結合功能需求合理確定。
第五十四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創新城市管理模式,引入市場化運營機制,應用智能化管理手段,構建政府主導、市 場運營、部門指導、街鎮共治、公眾參與的一體化城市管理服務體系。探索物業城市等城市管理模式,整合釋放公共空 間資源,提升公共空間利用效率和服務供給水平。
第五十五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完善黨建引領、多元共治 的社會治理格局,健全社會動員體系。
城市副中心應當完善基層議事協商聯動機制,發揮社區議事廳作用,培養基層議事協商主持人,拓寬居民群眾參與 協商渠道,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社區議事協商。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平臺,支持社會組織開展服務項目,推動社會組織在服務行業、服務 社會、服務群眾中發揮作用。
第五十六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深化接訴即辦改革,完善 “熱線+網格”的社會治理模式,強化社會治理信息化平臺支撐,加強市民服務熱線與網格化管理協同聯動,實現對市民服務熱線反映訴求的快速響應、高效辦理、及時反饋和主 動治理。
第五十七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完善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并根據城市精細化服務 管理需要,合理優化街道、鄉鎮行政區劃,優化資源配置和 運行機制。城市副中心對于不具備成立居(村)委會條件的 區域,可以通過設立工作站等形式,加強基層治理和公共服 務。
第八章 改革與保障
第五十八條 本市統籌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各領域的改革需求,健全跨部門協作機制,及時評估改革實效。本市重 大改革事項和管理創新舉措適合城市副中心的,優先在城市 副中心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主動對接國際經貿規則,以制度型開放為重點開展首創性、 集成式探索,發展跨境金融、文化貿易、數字貿易和綠色貿易,推進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商務服務片區一體建設。
本市支持在城市副中心設立國際組織、國際機構及跨國 企業總部或者工作機構,舉辦國際活動,開展與國際科研機構的聯合研究、技術協作和人才交流,推動開放性平臺和國際合作平臺建設。
第六十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制定實施人才計劃,創新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政策,推動完善分層分類的人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綜合服務保障體系。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設國際化專業人才新高地,建設高品質人才社區,吸引符合城市副中心發展定位的高層次、 高技能、緊缺急需的專業性人才;打造青年實習見習、就業創業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加強國際人才服務管理,完善重 點領域國際職業資格互認機制。
第六十一條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示范引領營商環境優化,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和一流營商環境,持續降低綜合成本、提高審批效率、優化行政服務。
城市副中心在制定、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公共數據開放、資質許可、項目申報、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時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城市副中心應當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堅持無事不擾原則,逐步降低現場檢查頻次,推行“掃碼檢查”和“綜合查一次”制度。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施包容期管理。
第六十二條 本市支持高水平運行城市副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城市副中心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改革,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和容缺審批 等管理方式,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集成服務,切實降低企業群眾辦事成本。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在政務服務中推動實現電子證照等數據共享,推行政府部門核發的材料、電子證照免于提交, 擴大政務服務區域通辦范圍,提升政務服務便利化水平。
第六十三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鞏固提升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項目和示范區創建成果,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發揮行政復議化 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第六十四條 城市副中心應當建設多層次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支持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 定機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等創新發展,健全覆蓋城鄉、 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第六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鼓勵城市副中心改革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保障改革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激勵擔當、 糾正失誤,提升治理效能。
第六十六條 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的重大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聽取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七條 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 者暫時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 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 止適用市人民政府規章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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