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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印發《福建省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25-02-27 17:14:09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275內容摘要:關于印發《福建省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建科〔2025〕6號各設區市住建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為提高綠色建筑品質,促進建筑節能降碳,推動“好房子”建設,根據《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省住建廳制定了《福建省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
關于印發《福建省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建科〔2025〕6號
各設區市住建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綠色建筑品質,促進建筑節能降碳,推動“好房子”建設,根據《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省住建廳制定了《福建省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2月13日
福建省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機制,培育綠色建筑新增長點,發展新能源應用場景,推動“好房子”建設,根據《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綠色建筑推廣應用新技術的征集申報、推廣應用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新技術,是指適用于福建省綠色建筑工程,并經過鑒定、評估的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是指無法滿足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技術,需要對其應用范圍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四條 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應當有利于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推動建筑節能降碳;有利于行業科技進步與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有利于提升建筑品質,改善人居環境。
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應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實用惠民的原則。
第五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制定完善全省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機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綠色建筑技術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不再列出)、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和宣傳培訓,加強對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在綠色建筑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綠色建筑新技術,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的技術。
第二章 征集與公布
第七條 綠色建筑新技術采取《福建省綠色建筑新技術應用推廣目錄》(以下簡稱《推廣目錄》)的方式發布。《推廣目錄》主要包括新技術名稱、主要技術指標、適用范圍以及依據等內容。
綠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術采取《福建省綠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目錄》(以下簡稱《限制、禁止使用目錄》)的方式發布。《限制、禁止使用目錄》主要包括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術類別、技術指標和限制范圍等內容。
第八條 綠色建筑新技術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我省產業發展方向,在工程應用中替代優勢明顯,適合在全省范圍推廣應用的新技術,鼓勵優先發展下列方向新技術:
1. 建筑遮陽、自然通風、自然采光、減少光污染、聲環境控制;
2. 太陽能光伏、太陽能熱水、空氣源熱泵、地表水地源熱泵等新能源應用技術,建筑光伏一體化、光儲直柔、光儲充檢等技術;
3. 立體綠化,雨水自滲削峰、雨水利用、雨污分流、中水回用,非傳統水源利用、節水器具等技術;
4. 保溫隔熱技術、隔聲降噪、串味反味防治、滲水漏水治理等技術;
5. 建筑碳排放監測、建筑能耗監測、建筑信息模型、數字家庭等技術;
6. 高效照明、高效空調制冷機房、全屋電氣化、高效直流等技術;
7. 裝配式建筑技術,管線分離、整體廚衛等裝配式裝修技術;
8. 新型墻體材料、節能門窗、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隔聲降噪材料、保溫系統材料、新型隔熱材料等綠色建材;
9. 智能施工機具和設備、建筑機器人、智慧工地等綠色施工技術;
10. 其他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等綠色低碳技術。
(二)具備以下成果之一:
1. 通過省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科技計劃項目驗收;
2. 獲得國家、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勵;
3. 已轉化為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工程建設標準;
4. 獲得工程建設省級及以上工法;
5. 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地方及團體標準規范規定,具有配套完善的技術應用文件。尚無相關標準規范的新技術成果,需具備相關主管部門的成果評價意見(鑒定、評估、驗收意見書等)。
(三)沒有成果或權屬爭議。
第九條 列入綠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限制使用的技術;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明確禁止、限制使用的技術;
(三)其他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的技術。
第十條 省住建廳根據國家及我省綠色建筑行業發展需求,定期征集綠色建筑新技術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省級及以上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可以作為申報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完整的福建省綠色建筑新技術申報材料、成果等,對于新技術還應提供無成果或權屬爭議的承諾;
(二)兩家或以上單位擁有共同成果產權的情況下,如僅由其中部分單位提出申報的,應提供其他共有產權者無異議書面聲明。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向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申報的技術建議進行初審,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所申報的技術建議是否滿足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經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省住建廳。
第十三條 省住建廳組織專家對所征集的技術建議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從福建省工程建設科技專家庫抽取,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7人,且應為奇數。
通過評審的技術申請在省住建廳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可列入《推廣目錄》《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推廣應用
第十四條 以下類型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新技術:
(一)綠色低碳試點示范項目,包括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
(二)納入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范圍的政府采購工程;
(三)綠色建筑標識項目;
(四)列入各級建筑節能降碳改造項目儲備庫的項目;
(五)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示范工程。
第十五條 主動應用《推廣目錄》新技術的項目,可以在各類工程獎項評選中優先推薦。
加快綠色建筑新技術推廣應用,對成熟度較高的綠色建筑新技術可按規定及時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 鼓勵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全民節能行動、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綠色建材下鄉等活動,發布綠色建筑新技術應用典型案例,加大綠色建筑新技術宣傳推廣力度。
鼓勵行業協會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綠色建筑新技術交流、現場觀摩、專業技能培訓等活動,加大對綠色建筑新技術的宣傳力度,健全綠色建筑技術服務體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設區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按照《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要求責令改正和處罰:
(一)超越限制范圍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錄的技術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的。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設計、施工等從業人員的培訓,將綠色建筑新技術應用知識作為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提升從業人員綠色建筑新技術應用能力,保障綠色建筑工程質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近零能耗建筑,是指適應氣候特征和場地條件,通過被動式建筑設計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調、照明需求,通過主動技術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適室內環境,且其室內環境參數和能效指標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應較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2015和行業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2016、《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 降低60%~75%以上。
(二)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級表現形式,其室內環境參數與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標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應較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2015和行業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2016、《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降低50%以上。
(三)低碳建筑,是指適應氣候特征與場地條件,在滿足室內環境參數的基礎上,通過優化建筑設計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建筑本體可再生能源資源,且碳排放指標符合規定的建筑。
(四)空氣源熱泵,是指一種利用空氣中的熱量來實現供暖、制冷和熱水供應的設備。
(五)地表水地源熱泵,是指利用地表水(如江河水、湖水、海水等)中的熱量來實現供暖、供熱和制冷的地源熱泵。
(六)光儲直柔技術,是指建筑光伏、建筑儲能、直流配電和柔性用電四項技術的集成應用。“光”是在建筑場地內建設分布式、一體化太陽能光伏系統,“儲”是在供配電系統中配置儲電裝置,“直”是低壓直流配電系統,“柔”是建筑用電具有可調節、可中斷特性。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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